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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性是否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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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7 20: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省深圳市 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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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能否成为强奸对象】  男性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这个问题最近又引发了网友的讨论。我们一起来回顾去年7月发生的一个案件。浙江四名“富婆”将保安李某灌醉,强迫其服下性药品,对李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李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警方查明后称四名富婆并未构成刑事犯罪,仅对富婆口头警告,不久此事被媒体曝光。有人称警方对“富婆”的处理错误,也有人说因为男性不属于强奸罪的对象,所以警方处理正确。

【律师解读】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没有把男性纳入到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男性的行为就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男性造成身体损害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男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对象,那么男性遭遇“强奸”,在此情况下是无法追究强奸者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刑法第234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汕头致14死纵火案犯被判死刑】
  9月6日上午10时许,备受社会关注的汕头“12·04”纵火案宣判,纵火犯刘双云被判处死刑。2012年12月4日,广东汕头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村一内衣作坊发生火灾,造成14死1伤。一日后,纵火疑犯刘双云被抓获并供认作案经过。
【律师解读】
  汕头“12·04”纵火案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凶手为了泄愤竟夺去了14个人的生命,最终他被判处死刑,受到了最严厉的惩罚。
  这个案件中我们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是死刑。
  
  死刑,就是结束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也称作极刑。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在我国大陆,死刑规定依旧存在,但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正由于死刑如此严厉,法律对其适用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正由于死刑如此严厉,法律对其适用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一、法律限制
  死刑适用必须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刑种的犯罪,才有可能判处死刑。
  二、罪行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适用对象限制
  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无论罪行多么严重,都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程序上的限制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另外,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执行方面的限制
  死刑的执行方式不能任意采用。刑诉法中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目前除了这两种方式,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执行。





【插队男子将人咬伤称正当防卫】
  陈某在公交车站插队受人指责,发生争执后,他将对方手指咬伤。近日,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通州法院受审。陈某在法庭上辩称是对方先动手打他,他随即咬住对方手指,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检方对其观点进行了驳斥。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正当防卫呢?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五个要件”
  一、主观要件:要有防卫的意图
  对正在发生的侵害有认识,并且希望制止不法侵害。比如,甲看到乙持刀向自己走来,甲认为乙可能要伤害自己,并且希望阻止争斗,这就是防卫意图。
  
  二、起因要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必须要有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例如,乙举起刀砍甲,这就是现实侵害,但如果乙持刀就是为了切西瓜,则不能主动对其防卫。
  三、对象要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对象必须是侵害实施者,例如,甲只能针对乙本人防卫,不能对看热闹的路人实施防卫。四、时间要件: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比如,乙还在家没有出发时,是不能防卫的;另外,乙已经被打昏,这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以也不能进行防卫。
  五、限度要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记住三个关键字:明显、必要、重大。比如乙只想偷甲的钱包,而甲却将乙杀死,这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回到本案,陈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协助亲人安乐死应否受罚】
  据英国《卫报》报道,西萨塞克斯郡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由于协助一位病人自杀被逮捕。警方称他们涉嫌鼓励和协助自杀。他们开办的诊所已经成功“帮助”1000位患绝症晚期或是不治之症的病人自杀。帮助有自杀倾向的人安乐死是否属于犯罪,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律师解读】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例如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由于遭受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其自己或者家属的要求下,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提前结束生命。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一、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
  是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例如病人无法忍受病痛,家属喂给病人毒药。
  二、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例如对病人停止用药等行为。
  由于安乐死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因此各国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此外,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还有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但不允许家属主动为其实施安乐死。
  
  我国至今尚未为安乐死立法,安乐死在我国目前仍属于犯罪行为,任何人为濒临死亡的人(不管患者是否同意)实施安乐死的,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司法实践中会对其酌情从宽处理。
  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发生于1986年,陕西汉中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




【法律问答】
  网友:离婚后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网友:我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游行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网友:防卫过程中将人杀死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律师:分情况来看,如果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伤亡的,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针对非暴力犯罪(盗窃等)采取了不必要的防卫手段,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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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8 00: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省深圳市 联通

兄弟这是咋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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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8 00: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省深圳市 联通
我要设置个签名让我更酷一点吗
00600

发表于 2013-9-8 00: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省珠海市 电信
应该算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点评

我也希望这样,但目前中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支持  发表于 2013-9-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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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09: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北省咸宁市 电信/网宿科技电信CDN节点
楼主:
你将面临一个很为难的问题,
如果被强奸者是你。{:soso_e107:}你会将实施者告上法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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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8 09: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省深圳市 联通
阿扎西 发表于 2013-9-8 09:09
楼主:
你将面临一个很为难的问题,
如果被强奸者是你。你会将实施者告上法庭不。 ...

这样的好事怎么老轮到你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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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2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省深圳市 电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点评

并未明确指出男性为保护对象  发表于 2013-9-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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