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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APP有偿拼车等于黑车“ 纯属无稽之谈

已有 326 次阅读2014-11-21 16:39 |个人分类:哈哈拼车| 拼车出行, 公交地铁, 交通部门, 哈哈拼车

今天早上,一篇题为《交通部门:APP有偿拼车等同黑车,保险无法理赔》的新闻引发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大家纷纷在网上吐槽。北京广播电台的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我,我对这则新闻的感受只有四个字:“无稽之谈”。
  首先,文中提及的发言人没有一个有姓名和职务的,其权威性和真实性有待考证。对于一篇严谨的新闻报道,不能引用不具名的普通工作人员的话作为权威表态,更不能在文章的标题中冠以“交通部门”的字样,否则会让无暇阅读内文的读者误以为这是政府的规定,严重误导读者。
  其次,“有偿拼车”等同于“非法运营”并无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北京市交通委已经在2013年底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合乘意见》对“合乘”行为进行了定义,“合乘”一般是同一小区或毗邻小区业主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搭乘,签订合乘协议拼车出行。根据合乘目的,可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节假日返乡的长途短期合乘。根据分摊费用可分为公益性合乘和互助性合乘,公益性合乘不收费;互助性合乘可以合理分摊出行过程中的油、电、气、高速通行费。“分摊费用”当然要“有偿”,否则怎么分摊?所以说,把“有偿拼车”等同于“非法运营”的说法毫无道理。有偿拼车只是公民在互助的过程中分摊费用而已,所以“私家车不具备运营资格,与哈哈拼车不同的是产生收费行为,属于非法运营”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就连央视著名主持人赵普也在节目中吐槽“吃个饭都可以AA制,拼个车怎么就不行呢?”
  第三,电子协议也是协议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也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笔者曾参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意见》的起草工作,我在和北京市交通委法制处处长孙红军交流时,他明确表示,由于通过注册APP时都需要确认拼车条款并签订电子协议,所有的预约拼车都视同为签订了电子合乘协议。所以,文中“尽管司机拿出手机证明自己是利用APP拼车软件招揽的乘客,但这并不能算作《北京市小客车合乘意见》中提到的合乘协议”的说法毫无道理。
  第四,保险公司的引述答非所问。原文有关保险那一段,记者引用的保险公司的原话是“对于非法运营车辆,保险公司不予以理赔”,这句话固然正确,但显然是偷换了概念,因为拼车本来就不是非法运营,非法运营不予以理赔,不等于拼车不予以理赔。事实上,阳光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都已经先后推出了拼车险,为拼车提供安全保障。
     在APEC上,习大大也在说希望“APEC蓝”成为新常态。我相信,从习大大到普通市民,都希望城市的交通越来越畅通,天空越来越蓝,拼车无疑是节能减排、减缓交通压力的最直接的办法,能够最直接的提高车辆的载客率,降低车辆的出行率,也可以减轻公交系统的压力,挤压黑车的生存空间,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可以说百利而无一害!
  当然,包括哈哈拼车在内的所有拼车软件都尚处于起步阶段,肯定还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在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帮助软件不断完善,使其更加易用,更加安全。也请有关部门抱着包容和发展的心态来扶持这些软件,帮助他们不断规范,不断进步,而不能因为一些小问题就粗暴地叫停或者一禁了之。我对有关部门的科学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充满信心,相信他们绝不会因噎废食。
  拼车出行利国利民,期待政府、车主、乘客、社会和媒体等多方共同努力。
<本文出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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